Article 44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医疗纠纷报告、报警后,未及时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的;
(二)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在医疗纠纷协商、调解、处理等过程中违反规定随意承诺赔偿或者给予赔偿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