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第三章 协商与调解第三十七条有效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发生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申请。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