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第三章 协商与调解第三十六条有效医疗纠纷协商和调解过程中,保险机构协商理赔部门工作人员和人民调解员需要查阅病历资料,或者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咨询、询问、核实有关资料和情况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索赔金额十五万元以上(含十五万元)的,应当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