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第三章 协商与调解第二十四条有效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和患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纠纷:(一)双方自愿协商;(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三)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