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和患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纠纷: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三)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