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第三章 协商与调解第二十五条有效医疗机构和患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用接待场所进行,不得影响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由双方各自确定不超过五名代表参加。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医患双方协商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