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处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报警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置:(一)及时组织警力赶赴现场;(二)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三)患方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的,现场处置民警应当责令移放,并依法予以处置;(四)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保护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