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处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无效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一)聚众占据医疗、办公场所,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贴标语,或者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二)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工作、生活;(三)故意损坏或者窃取、抢夺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等财产或者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四)其他严重影响医疗工作秩序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