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处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和其他医疗用品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索赔,也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索赔。患者向医疗机构索赔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