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处理第十二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诊疗、护理规范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法律意识,促进医疗文明。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医务人员依法执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