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处理第十一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医疗安全目标责任等制度,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