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设置专用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方的咨询和投诉,耐心听取患方对医疗服务的意见,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

患方对医疗机构的解答和处理不满意的,有权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投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