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处理第十条有效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医疗卫生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行业自律,促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诚信执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