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六条有效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查处犬只伤人事件;(二)捕捉流浪犬中的烈性犬和大型犬;(三)捕杀狂犬和疑似狂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