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五条有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犬只登记;(二)捕捉除烈性犬和大型犬外的流浪犬;(三)负责犬只收容留检管理;(四)开展依法、科学、文明养犬培训;(五)查处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的养犬行为;(六)查处街面流动售犬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