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犬只登记;

(二)捕捉除烈性犬和大型犬外的流浪犬;

(三)负责犬只收容留检管理;

(四)开展依法、科学、文明养犬培训;

(五)查处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的养犬行为;

(六)查处街面流动售犬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