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七条有效农业农村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犬只的防疫、检疫、疫情监测;(二)犬只狂犬病的认定;(三)犬只诊疗活动的监管;(四)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的指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