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农业农村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犬只的防疫、检疫、疫情监测;

(二)犬只狂犬病的认定;

(三)犬只诊疗活动的监管;

(四)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的指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