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四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