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个人饲养烈性犬或者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