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个人饲养烈性犬或者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