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配备封闭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安排专人管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