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每超养一只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