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效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除因导盲、导听、扶助等需要饲养大型服务犬的残疾人外,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目录和标准,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公安、市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