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个人饲养犬只的,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且独户居住;(三)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