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嵩山历史建筑群的保护对象包括:(一)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物、构筑物、附属建筑物及其遗址;(二)历史建筑的附属文物;(三)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机构保存、陈列的文物和重要资料;(四)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文物;(五)保护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六)构成历史建筑整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七)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人文遗迹。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