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嵩山历史建筑群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物、构筑物、附属建筑物及其遗址;

(二)历史建筑的附属文物;

(三)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机构保存、陈列的文物和重要资料;

(四)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文物;

(五)保护范围内的古树名木;

(六)构成历史建筑整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七)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人文遗迹。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