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嵩山历史建筑群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控告。对在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郑州市人民政府或登封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