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嵩山历史建筑修缮、保养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嵩山历史建筑修缮、保养工程竣工后应当按规定由文物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验收;重大的修缮、保养项目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