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嵩山历史建筑修缮、保养经费由登封市人民政府或使用人负责筹措。

嵩山历史建筑修缮、保养经费来源包括:

(一)国家、省专项拨款;

(二)郑州市财政补助经费;

(三)登封市的财政预算;

(四)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专项资金;

(五)业务收入;

(六)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修缮、保养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依法监督。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