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嵩山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损毁、破坏文物及其保护设施或环境的行为:(一)违禁攀爬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二)在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刻划、涂抹、张贴;(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四)乱倒垃圾、排放污水;(五)设置户外广告;(六)擅自凿井取水;(七)修建坟墓;(八)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九)其他损毁、破坏文物及其保护设施或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