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嵩山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损毁、破坏文物及其保护设施或环境的行为:

(一)违禁攀爬文物及其保护设施;

(二)在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刻划、涂抹、张贴;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

(四)乱倒垃圾、排放污水;

(五)设置户外广告;

(六)擅自凿井取水;

(七)修建坟墓;

(八)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

(九)其他损毁、破坏文物及其保护设施或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