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在嵩山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妨碍文物安全的行为:(一)破坏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二)堵塞、侵占排水通道;(三)在设有禁止烟火标志的区域内吸烟、烧纸、焚香;(四)燃放烟花爆竹;(五)野炊,焚烧树叶、秸秆、荒草、垃圾等;(六)存储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物品;(七)违规安装照明及其他电器设备;(八)堵塞、侵占消防通道;(九)妨碍文物安全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