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嵩山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妨碍文物安全的行为:

(一)破坏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二)堵塞、侵占排水通道;

(三)在设有禁止烟火标志的区域内吸烟、烧纸、焚香;

(四)燃放烟花爆竹;

(五)野炊,焚烧树叶、秸秆、荒草、垃圾等;

(六)存储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物品;

(七)违规安装照明及其他电器设备;

(八)堵塞、侵占消防通道;

(九)妨碍文物安全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