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郑州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登封市人民政府,对嵩山历史建筑群的保护状况进行定期监测,提出监测评估报告,并报郑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部门。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