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经批准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及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湿地保护方案,减少对湿地生态环境的影响。经批准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缴纳湿地占用补偿费。湿地占用补偿费应当专项用于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