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因水利、能源、交通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征求湿地保护管理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