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保护和恢复方案,向县(市、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临时占用。临时占用湿地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湿地保护和恢复方案及时恢复湿地。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