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具备下列条件的湿地,可以建立市级湿地公园:

(一)公园规模在六公顷以上,湿地面积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湿地生态系统完整,周围风貌完好;

(二)湿地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

(三)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