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新建、恢复湿地。

新建、恢复湿地应当遵循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自然或者生态的材料和工艺,维护湿地的生态功能。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