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的,由县(市、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湿地公园规划,经相应的市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湿地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湿地公园规划,不得建设污染或者破坏湿地、自然景观和地质遗迹的工程设施。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命名和挂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