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重点项目、生态红线划定及具体保护措施等内容。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并与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土地利用等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