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开采方案、开采设计进行施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购无证采矿者的矿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