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对拒不停止违法采矿活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