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大气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和治理大气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大气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