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