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居民区、沿街门店、集贸市场、商品交易市场等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垃圾容器,责任区域的责任人应当明确专人及时收集和清运垃圾,保持居住区域、经营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