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对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的清扫保洁,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实施。清扫作业应避开上下班人流高峰时段,并采取措施,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社会单位管理的公共区域清扫保洁的时间和标准,应当与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作业要求相一致。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根据季节变化及时对城市主、次干道实施洒水降尘。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