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口香糖等废弃物;(三)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四)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五)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六)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冲洗车辆;(七)向花坛、绿化带、窨井扫入、倾倒废弃物;(八)其他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