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标志容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设置门头牌匾、电子显示屏、城市景观灯、灯饰、商业橱窗、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等,应当设置规范有序、亮化设施完好,安全牢固,内容健康、造型美观、用字规范,标志牌的规格、色彩应当与城市街景相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出现破损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刷新、更换、维修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