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标志容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招贴栏。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构)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标语、宣传品及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