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标志容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标志牌,应当规范设置。禁止在沿街门面、墙体上直接书写(张贴)店名、单位名称、经营商品种类等文字。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