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临街建(构)筑物需要与城市道路、广场设置分界的,应当根据城市容貌标准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但需采取特别保卫措施的单位除外。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