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房顶、阳台、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依附临街房屋搭建雨棚、遮阳蓬帐、突出门廊和封闭阳台、平台、外走廊及其他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