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临街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临街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对有碍市容的临街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整修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