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因市政工程建设等原因经批准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并设立明显标志,公布施工期限。因维修管道或者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等产生的泥土、污物,应当即时清理,保持路面清洁、畅通。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