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场地的临街面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不透视的围挡,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